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政府
關于在有關區域和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
JMDR-2020-0010001
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,有效防治環境污染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》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和《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》,經區政府研究,決定在有關區域和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,現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
青威路(青威路與青榮城際鐵路線交匯處向東)---濰藍路(向東)---龍青高速(向南)---鶴山路(向西)---204國道(向南)---即墨城陽界(向西)---天山一路(向北)---淮涉河二路(向西)---青榮城際鐵路線(向北)---青威路(青威路與青榮城際鐵路線交匯處)之內區域。
二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場所
(一)機關辦公場所;
(二)文物保護單位;
(三)機場、車站、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;
(四)醫療機構、學校、幼兒園、老年人休養場所;
(五)建筑物的樓頂、陽臺、樓梯、走廊、窗口;
(六)林地、綠地等重點防火區;
(七)易燃易爆物品生產、儲存單位;
(八)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倉庫、基地;
(九)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;
(十)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場所。
三、特定條件禁止銷售、燃放煙花爆竹
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、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;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、場所之外,不得銷售或者燃放拉炮、摔炮、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。
四、舉報獎勵
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,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、城市管理、應急管理、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。舉報經查證屬實的,公安部門按照《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報獎勵辦法》對舉報人給予獎勵。
五、責任追究
(一)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、場所燃放煙花爆竹,或者在禁放區以外燃放拉炮、摔炮、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《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》,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在重污染天氣期間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,處五百元罰款。
(二)對違法制作、銷售、運輸、攜帶、郵寄煙花爆竹,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予以處罰。
(三)違反《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》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造成他人人身傷害、財產損失的,應當依法賠償。
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。
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政府
2020年5月15日